永久和平法
2024年1月9日永 久 和 平 宣 言
台灣好,世界好,台灣不好,世界也不好。因此,台灣要和平,必須全球布局。台灣的使命,一言以蔽之,就是追求永久和平,推進國際標準(ISO)。
世界和平是全人類的希望。而和平必然是永久的,否則只是停戰。一個地球自然需要一套永久和平的世界法、國際法,高於國內法,是國內法的母法、是和平的強制法,並直接對地球上人人發生權利義務,以防範國家領導將人類帶向毀滅。
一般認為前述目標遙不可及,但橫亙在眼前的殘酷現實是核武兩專制極權,都具有在需要情況下動用武力改變國際現狀的野心。「美國國會戰略態勢委員會」2023-10-12 已證實在案。
為謀人類永久和平,以台灣人民的名譽,定位「台灣是世界的台灣、世界也就是台灣的世界」,起草永久和平憲章作為憲法的特別條款,因而横空出世「制度救世島」,引領島內所有企業和所有人民個個都是護國神憲的化身,向世界提出做出貢獻。
我們的曠世宗旨——本會五十多年來為此窮盡人類法政智慧,並以永恆法、自然法、國際法、萬國萬邦(州-省-市)憲法、宗教經典聖訓等為法源,追根究底,反省戰爭原由與終戰方法,創導因果關係的連結,倡議八條「永久和平發展」與「權力資源分配」的自然法則,制定為《永久和平法》簡稱《憲標》、《護國神憲》、《和平大憲章》、《永久和平憲章》為宗旨。
我們的神聖使命——台灣英俊子弟婉拒羊與獅子共存的和平,決心擺脫苦難,落實人民是國家和地球的「主人」,創建人的神聖尊嚴與自主權,而非專制之下有體無魂的稻草人。為免一失足成千古恨,我們別無選擇也責無旁貸,創導一條人類最可能的終極和平生存之路。即「永久和平憲章」,祂不只是台灣的白虎湯,或許也是人類免於毀滅的一劑還魂丹。
誓死捍衛「台灣自古住民自治」的「主權在民」———17 世紀開始,第一個政府是趕走西班牙的荷蘭政府、第二是鄭成功政府、第三清朝、第四日本、第五 1945 年中華民國、第六1996 年總統民選--中華民國台灣,歷經數百年苦難至今。如今台海問題就像二次大戰前蘇台德區主權爭議,不發生衝突,符合全球每一個人的利益,人類維護台海和平也是維護自己。
誓死捍衛『制度救世島』的國際地位——有憲法標準先於行動,猶如閃電先於雷鳴,改革才會成功。治國無聖人,手握護國神憲的人就是治國聖人。台灣子弟不再做為政黨、政客、政媒選舉配票的工具人,要做自己命運的主宰、自己靈魂的統帥,在國際要求維持現狀下,不動憲法總綱,依主權在民的法理及國際法的自決權,自決制定「憲法特別條款或臨時條款」。不論世局如何演進,當選舉或戰爭過後,人民手中剩下什麼?唯有永恆操之在己的永久和平憲章可依。
台海兩岸需要和平對話——武器發展有時盡,體制發展無絕期。人類文明由「大航海時代」進到「大航天時代」、由「地球」進到「天球」,台灣人民最有能力與中國人民和東方民族 (如日本)、西方人民(如西班牙、荷蘭及英國等等)對話,最有能力將自由民主推廣到整個人類,這是台灣成為「制度救世島」的要件之一。聯合國大會 2021-9-21 習近平肯認「世界只有一個秩序,就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」。準此,憲標倡議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,禁止政府藉口因與國內法或國情民情衝突為由,違反國際法,這是救世島要件之二。憲標有效防範內亂外患、貪污腐敗的憲法設計,這是救世島要件之三。
中國、北韓、俄羅斯、烏克蘭等最迫切需要永久和平憲法架構——歷史證明,不論帝國如何強大,毀滅性武器如何超強,最後都要回到國內「制度表現」這個戰場進行,驗證人民的尊嚴與價值,避免「自殺自滅」,這是帝國興亡的原理。各國及各州-邦-省-市一定需要和平憲法標準框架,尤其是專制國家得以專制結束專制、以絕對的權力做絕對的體制改革。以中國為例,迫切需要永久和平憲章架構,倡議改革開放為「中華聯邦」,這是最大化-最長久-最徹底-最合理的權力與資源的分配與利用:一則根治百年病入膏肓的體制貪腐痼疾;二則終結「合久必分、分久必合」的治亂輪迴;三則防範帶給全球經濟危機;四則讓各省區市發光發熱,發展各自特色;五則以「聯邦」為基礎,擴大「邦聯」到全球、到宇宙,一舉成為世界大同的領航者。影響之深遠,可能會誕生一個更好的世界。
人類迫切需要世界法律共同體——人類一切問題都是體制問題。人類一定需要以國際法為基礎,推動高於國家憲法的「超憲法」以解放「價值觀」、「認知戰」、「超限戰」的作戰概念。願今後五年-五十年-五百年直到無限遙遠的未來,《永久和平憲章》成為指引人類永久和平,並與地球永恆和諧並存,防範環境污染、全球暖化、氣候變遷等地球危機的『新羅盤』
由於台灣是全球被紅色滲透最深的重災區——事實證明,本土派執政者任何改革都可能被在地代理人扭曲為挑釁戰爭,而鋪天蓋地的弱化台灣的資訊攻擊洶湧而來。只有民間的非政府組織(NGO)可能還有一絲推動民主法治的曙光。
延緩第三次世界大戰的芻見之一——渴望世界各國國會及/或各州、邦、省、市議會,為時已晚之前,盡快立法支持台灣倡議的「永久和平憲章架構」及其「價值觀」、「世界觀」,成為永恆不朽的領導夥伴,必然引發連鎖效應。
延緩第三次世界大戰的芻見之二——敬祈世界公民,大舉來台觀光旅遊,每一位來賓都是一道和平的光芒,領回本會提供永恆不朽的「永久和平鑰匙」(六大語言),開啟人類永久和平之路,必定會產生蝴蝶效應。
延緩第三次世界大戰的芻見之三——敬祈世界公民來函支持,每一封來函,都可網路線上取得「永久和平天使狀」,都是歷史進程的一個不朽路標,都會強化民主信心,都會啟動和平的波浪效果。
結語,人類祈求-祈禱-祈願和平數千年,成效有目共睹。願這揭示天機的憲標,值得人類祈求-祈禱-祈願、並值得信賴與追求的『人類的最後體制』、『人生的終極歸宿』。如果要尋找一個值得人們用生命捍衛的天地大法,論內涵外延,古往今來,看來只有以台灣精神-做為和平靈魂的永久和平憲法標準。
定義
一、「憲標法源」:自然法、國際法、聯合國憲章、萬國萬邦(州、省、市)憲法、宗教法等萬法為憲標法源。
二、「憲法機制」:國際法-憲法是解決問題最權威的方法。
三、「憲法決斷」:國際法院-憲法法院是問題最權威的解答。
四、「立國立世原則」:國家存立於天地間不變的總綱。
五、「改革、開放、防衛」是沒有時間切割、永續地進行。
六、「人民主權法」:(1)和平只能藉由人民主權制憲創造設立;(2)制憲的合目的性是和平;(3)因此,和平必然提出政治上法律根基之問題 (參見康德永久和平論)。
七、「永久和平憲法框架」:是指第一條至第八條的自然法則。即
第一條 自由立國立世—人類自由偉大復興。
第二條 民主立國立世—人類民主偉大發揚。
第三條 人權立國立世—世界人權偉大統一。
第四條 法治立國立世—世界法治偉大實現。
第五條 超國家立法—世界立法偉大競合。
第六條 超國家行政—世界行政偉大分治。
第七條 司法檢察—世界規則偉大遵守。
第八條 司法裁判—世界公義偉大確立。
八、「憲法條款」:憲法共有保障條款、拘束條款、方針條款、委託條款。幾少數落後國家訂有基本國策。
九、「作準文本」:本永久和平憲章以中文作為作準文本。
前言
鑒於「人和地球」無始無終永恆和平和諧運行已逾50億年。「人」是天生的地球主人、國家主人、地方主人(州-邦-省-市),維護地球、國家、地方永恆和平,人人有權有責。準此,「人」是和平標準法、國際法、國家公法和地方公法的直接主體。永久和平憲章直接保障國際法是地球公民個人最終的權利依據;保障「人」是國家存立的目的,不是掌權者內亂的奴隸、或外侵戰爭的工具。
永恆和平之鑰:一個太陽一套和諧體系、一個地球一套和平法律。「一個宇宙或一個國家中不能有兩個最高無上和獨立的權威並存」,不論任何政體或法律都迫切需要『改革、開放、防衛』以符合正義與和平。即「人民主權制憲,無條件遵守『國際法』為國家憲法的母法、是和平的強行法,並直接對境內國民和地球公民產生權利義務。人民主權才是直接遏制政府違反國際法的權力主體、更是防範各國領導將人類帶向毀滅的要件」。
當代人們不應將核武、病毒等毀滅性武器留給下一代;也不應製造環境汙染、地球暖化、氣候變遷等毀滅下一代。
本憲標以自願的方式、不同的速度,由下而上、由內而外,一蹴可幾保障人人是天生的地球主人、世界的公民。憲標可做為各國及各州、邦、省、市「制憲、修憲」的框架與方法、也可用於現狀的「憲法特別條款」,完善聯合國全球治理、國家治理、地方治理。呈給人類永恆不朽的「憲法中的憲法,政治中的政治,道德中的道德,信仰中的信仰」。
第一篇 永久和平確定條款
第一章 人民權利義務
第一條 自由立國立世[1]
第一項 自由總則[2]
1.人類自由偉大復興[3],是國家不得變更不能免除的發展方針。
2.國家決心承擔自由救世島,有責任將自由推廣到整個人類、整個宇宙,人人成為自由的救世者。
3.人人生而自由的神聖尊嚴[4]、生命、財產不可侵犯[5]。
4.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,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範者為限[6]。
5.落實「人」是國家的主人,制憲權無條件永遠屬於境內人民[7]。沒有制憲權的人民,永遠是殖民或賤民。
6.國際法上『人民自決權』就是人民制憲權,人民決定居住土地的命運,不是土地決定居民的命運,人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人。
7.境內人民代表全球公民,選舉各級領導、各級民意代表,進而建立各級政府[8],打造吸引全人類的制度典範。
8.公職人員經向憲法及國際法宣誓效忠產生正當性公權力[9]。
第二項 自由改革[10]
1.國家主權永遠是人民主權。主權不得談判、交易、佔據或放棄。
2.主權在民,包括電波所有權、使用權[11] 。
(1)鼓勵全民政治參與、推動民主政治發展、嚴禁花錢參加選舉,導致賄賂貪污腐敗永無止境。
(2)任一電視台每週一小時免費供參政者自由平等應用[12]。
(3)九大政黨免費各別擁有專屬全國廣播電台,使用者不得免除對國際法及和平憲法之忠誠,違法使用應立即關閉、究責。
(4)地方電視-電台-媒體應比照辦理[13] 。
(5)違法免費使用電波的人或政黨,主管機關、檢察機關應立即取締或關閉。
3.接近和使用大眾媒體權是一切改革開放的總基礎。尊重及保護此項接近媒體權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。
第三項 自由開放[14]
1.自由民主選舉[15]是最大化的教育[16]、分配、共識[17]、對話、團結[18]與統治的必要條件[19]。
2.憲法及法律所規定之各種選舉,應以普遍原則、平等原則、直接原則及秘密投票原則為之。
3.民代問政自由、媒體自由、傳教自由、講學自由均不得免除對國際法及和平憲章之忠誠[20]。
4.集會自由。公民均有和平及不攜帶武器集會之權利,無須事前報告或許可[21]。
5.結社自由。結社之目的或其活動與刑法牴觸或憲法秩序或國際諒解之思想者,應禁止之[22]。
6.保證人民是國家的「主人」,是國家權利義務的主體。定期投票每年不得少於兩次,其中一次是民意代表的選舉。但不可超越人均收入最高的瑞士[23](平均每年投票 9.23次),或美國人均收入最高之一的加州[24] (平均每年投票 11 次)。
●理由:◎瑞士資料來源https://reurl.cc/583aYV。
◎加州資料來源https://reurl.cc/RO2DAe。
7.貫徹「人類自由偉大復興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自由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四項 自由防衛[25]
1.人民有服兵役[26]、服民主役[27]、服和平役[28]和納稅義務[29]。
2.政府是最大的慈善機構。政治與宗教應完全分離[30]。禁止政府官員或人民代表使用公共資源或公款變相勾結、賄賂任何宗教或任何慈善機構。
3.和平是最高-沒有更高的永恆真理,永久和平憲章是一切宗教真理的昇華[31],包括基督教、伊斯蘭教、印度教、佛教等真理,諸如基督教誦經末尾「…永久和平!阿們!」、佛教誦經末尾「…永久和平!阿彌陀佛!」等等宗教與和平共同發光發熱的基礎。
4.「…信仰和道德」是憲法的核心價值[32]。任何向宗教捐贈動產和/或不動產的人都有隨時無條件的撤銷和收回的權利。憲法是至高無上的,不受以前或未來法律的限制。
5.對擾亂和平[33]或法治秩序[34]、攻擊民主[35]或濫用自由權傳播假訊息[36]、或宣揚獨裁[37]、或依附敵人、幫助敵人、慰藉敵人[38]或出賣情資給敵人者,應立即取消基本權[39]及/或逮捕起訴[40],或合予叛國罪者[41]交由國會及時宣告處罰。
6.觸犯間諜罪、叛國罪的「法定刑」不得低於或高於歐美民主國家對間諜罪、叛國罪平均的處罰程度。
第五項 自由標準補充[42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的自由標準。
第二條 民主立國立世[43]
第一項 民主總則[44]
1.人類民主偉大發揚。是永久和平第二條自然法則。
2.國家決心承擔民主救世島[45],有責任將民主推廣到整個人類、整個宇宙,人人成為民主的救世者。
3.人是天賦的地球主人和國家的主人[46]、是國際法和憲法的直接主體[47]。
4.實現民主法治偉大發揚,凡牴觸國際法[48]的憲法、法律或命令一律無效。
第二項 民主改革[49]
1.根治千年來的內亂外患痼疾,建構分權制衡的三黨(派)政治體制[50]。
2.保證人民是國家的主人、是國家一切權利和義務的主體,國家每年兩次常態性選舉投票[51],以調和不斷產生的問題、矛盾、分歧、恐懼與對立。
3.凡民選公職人員任職未滿其當選任期 3/4、或當選後棄職、或被罷免未滿 3 年者,不得再次競選公職。
4.根治賄賂貪腐痼疾,行賄者自首可追回 90%的賄賂款。收賄並自首的,可獲收賄金額的20%。而舉報的人可以獲得賄賂金的 50%。對賄賂和腐敗行為的起訴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。
5.凡軍官、公職人、神職人、媒體人或其他服務公眾者,不問有無酬勞,均應通過憲法及國際法分級考試,題庫提前一年公告。
●理由::1.參照台灣縣市議員選舉一區多席次,每區 2 到 12席,統一定為一區 3 席,國會議員選舉比照辦理。2.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國際標準組織「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」(ISO 37001,),根除賄賂等惡政惡法惡習。
第三項 民主開放[52]
1.任何組織可以應用憲標的創新項目,創造無限多的科技、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文化等制度系統[53],吸引世界人才都來「制度救世島」創造自己的世界[54]。
2.昇華偉大的民主價值與人性的尊嚴,完全民主國家[55]的公民得在「制度救世島」參選各級政府首長(包括總統),昇華國家競爭力、引領地球村願景。
3.總統、司法最高首長、國會議員、州邦省市長的選舉,至遲應於投票前六個月登記完成,讓選民有觀察、瞭解、互動、對話、冷靜思考的時間。
4.根治賄賂貪腐痼疾,行賄者自首可追回90%的賄賂款。收賄並自首的,可獲收賄金額的20%。而舉報的人可以獲得賄賂金的50%。對賄賂和腐敗行為的起訴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。
5.貫徹「人類民主偉大振興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民主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●理由:據英國經濟學人民主指數統計,完全民主國家至 2023 年有 32國。(請卓參本條註解及與萬國萬法萬教對比)
第四項 民主防衛[56]
1.國家各級領導人一屆至長五年[57],一生只能擔任一屆[58]。任期限制是人類的偉大發明,是防範獨裁產生、鞏固永久和平的核心基礎。
2.國家各級首長,屆滿後六年內,其新舊配偶以及至親依法禁選相同原職[59]。
3.凡參與發動修改任期者,皆視為戰爭罪的未遂犯;是反和平罪、叛國罪的共同正犯。
4.防範獨裁產生,法律若無法約束發動修改任期者[60],人民發動抵抗是權利、也是義務、更是全球各國各地的共業。
5.修憲須經國會連續兩屆各以2/3通過,再由(一)3/4以上的地方議會批准,各議會必須各以2/3以上通過;或 (二) 交付公投[61],需超過1/2以上的全國公民同意。但影響永久和平體制第一條至第八條之基本法則、以及第一條人民制憲權、第二條修改任期、第八條人民抵抗權,修憲案都不得成立。
6.凡人民代表,代表人民的聲音、上帝的聲音,監督政府善治,擁有調查權、彈劾權。民代監督不周或敷衍人民陳情致生損害,應負連帶責任;民代利用「職務影響力」,違法犯紀,應加重刑責1/2;不受追訴時效限制。
第五項 民主標準補充[62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的民主標準。
第三條 人權立國立世[63]
第一項 人權總則[64]
1.世界人權偉大統一[65] 。是國家不得變更不能免除的發展方針。
2.國家決心透過世界人權標準承擔人權救世島,有責任將人權推廣到整個人類、整個宇宙,人人成為人權救世者。
3.創造生命最高價值、倡導世界憲法標準、保障人類永久和平、保衛地球永續發展——是人民最神聖的權利、是國家最緊急的義務[66]。
4.落實人類命運共同體,國家人權暨公民權行使委員會委員[67]半數分別由國際權威人權組織指派[68]。
●理由:聯合國大會(2022-12-15)決議〈促進和平是人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權的一項重要要求〉。
第二項 人權改革[69]
1.人權[70]凌駕於國家主權之上[71],這是國家存在的目的。
3.國家保護弱勢者[74],凡人因工程[75]受害或無辜傷亡者應國賠[76]。
4.根治不良文化。國民最長持續十二年沒有再犯罪的,應當徹底消除他的犯罪紀錄[77]。而國家無權記錄一個人一生的所有犯錯紀錄,連帶給他的下一代帶來羞辱。
5.振興優良文化。國民與永久和平憲法標準版本合照的照片,或其他對社會貢獻的光榮紀錄,國家應保存超過一百年以上。
6.基層警察局長與副局長由人民選舉產生[78]。採用「一票單選制」,最高票當選警察局長、次高票2人為第一及第二副警察局長。
第三項 人權開放[79]
1.不分大小種族,人權一律平等[80]。
2.人權不可分割、讓渡或放棄[81],貫徹世界人權標準,任一人權受害視為全人類受害[82]。
3.原住民的權益應受同等保障[83]。
4.國際人權機構 (包括聯合國)派出的人權調查專員,不須被調查國出入境的核可。
5.貫徹「世界人權偉大統一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人權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●理由:聯合國大會決議〈打擊美化納粹主義、新納粹主義和其他助長當代形式的種族主義、種族歧視〉(2022-12-15)。
第四項 人權防衛[84]
1.人權是全球的內政[85]。人人有權到國際人權機關控告政府違反人權。
2.中央層級行政、檢察、司法首長應分別分年民選[86]。
3.民選公職員應「連帶保證」基本人權-環境權-和平權-發展權不落後他國。
4.公職人員不得利用公帑資助、勾結、賄賂任何宗教。
5.不論宗教團體或個人,不得誤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而利用宗教勸誘勸導信徒捐獻財產、或強行「宗教銷售」貨物或勞務、或秘密私設神壇教規製造社會黑暗面。
6.不論任何宗教信仰,傳教者須通過憲法的普世基本人權考試;不論大小教堂神壇,至少有一位負責人通過該人權考試。考試題庫一年前公告。
7.國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;納稅服兵役的義務也一律平等;宗教或政黨不能特權免稅。
8.貫徹地球村公民民族主義[87],反對以文化狂熱或祖宗崇拜等軍國民族主義,反對壓迫少數-分化-歧視-強迫失蹤-黑道肇事-種族清洗-全球暗殺-毒殺[88]等等。
第五項 人權標準補充[89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的人權標準規範。
第四條 法治立國立世[90]
第一項 法治總則[91]
1.世界法治偉大實現[92] 。是永久和平第四條自然法則。
2.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,是國內法的母法,是和平的強制法,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,直接提升人民為世界公民,直接擺脫國內外長期圍堵,推進和平,一步到位[93] 。
3.廣義國際法生效五年後自然成為習慣國際法,不待簽屬自動生效。
4.「縱向貫徹」國際法是「人民主權法」、是維繫世界文明的萬法之法[94]。
5.國家決心透過法治承擔制度救世島[95]。,有責任將法治推廣到整個亞洲、整個宇宙,人人成為法治救世者。
6.聯合國反貪腐公約、國際標準ISO37001反貪腐標準,直接對政府與人民發生權利義務[96] 。
第二項 法治改革[97]
1.天命昭昭,建構「縱向一體」和「橫向一致」的「世界多元共同法」[98]是國家不得變更-不可免除的緊急義務。
2.[台灣]是世界的[台灣],反之,世界是[台灣]的世界,因此,橫空出世「制度救世島」,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[99],人人得擇優依法援用;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[100]。打破立法圍堵壓制國家的「主人」。
3.外籍人士在我國觸犯我國法律時,有優先適用其本國法律的權利。因此,[台灣]成為人類法治的故鄉、永久和平的祖國。來[台灣]朝聖者,必然超過世界任何聖地。帶動經濟。
4.鞏固和平與安全,人人有責,國家應優先深化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。
5.凡公共場所含軍隊營房-教室-宮廟–法庭等等都應懸掛《永久和平憲法》標誌[101]。
6.遵法守纪、勤政廉能是公務人員的天職。公務員及其利害關係人在辦公場所以外的會客對象與內容,次日應向政風單位報備。
第三項 法治開放[102]
1.「縱向貫徹」的國際法、「橫向一致」的萬國萬法、以及憲法學權威學說,構成永久和平憲法標準的法源[103]。
2.競選總統、總檢察總長或首席大法官,應提名各種特設委員會成員[104]。①代際發展委員會(由總統提名),②各國法律發展委員會(由首席檢察官提名),③國際法發展委員會(由首席大法官提名)。特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與其提名人相同。當選後,被提名的委員被分配到各個常務委員會,每個常務委員會設特別委員 3 名。
3.舊法律和國家條約,未牴觸永久和平憲章者,得繼續適用。
4.貫徹「世界法治偉大實現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法治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四項 法治防衛[105]
1.創新和平憲法規範,做為政治的法律根基[106]。
2.禁止政府藉口因與國內法、國情、民情、歷史、地理、文化等衝突為由違反國際法[107],違反者以人類罪戰爭罪等追訴[108]。
3.防衛和平[109]與安全,任何民選首長,包括國家、州-邦-省-市領導人,都需要遵守法定的權利與義務,以及遵守授權範圍。
4.因此,凡涉及人類和平安全事項,權歸人民主權,未經國會於72小時內,有2/3議員同意,領導人無權代表人民行使主權。
5.禁止軍人赴不友善國家[110]。
第五項 法治標準補充[111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標準的法律規範。
第二章 國家政府組織
[112]第五條 超國家立法[113]
第一項 立法總則[114]
1.世界立法偉大競合,是國家不得變更不能免除的發展方針。
2.一個太陽一套和諧秩序、一個地球一套和平法律。國際法至上[115],完善全球治理體系。
3.國家或次國家層級僅於超國家未制定之國際法始有立法權[116]。
4.在全球領域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,而認以國際法規範為必要者[117],超國家有立法權[118]。
5.貫徹「世界立法偉大競合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立法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二項 國家立法[119]
1.國會以三黨(派)政治架構為永久和平的基石[120]。
2.【以台灣為例】國會設12個常設委員會及若干特設委員會。
3.每個縣至少選舉一名國會議員。平原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三名議員。人口在 8 萬至 60 萬的市縣選 3 名議員,一個市縣超過60 萬到 120 萬人增設 3 名國會議員,依此類推…每區 1票單選制,最高票前 3人當選[121]。
4.國會每年引進新時局與新民意,委員任期4年、每年改選1/4選區[122],這是永久和平元素。
5.國會選舉單獨辦理,強制投票[123]。但得合併地方議會選舉[124]。
6.國會議長任期一屆一年[125],4年內不得再任議長[126]。
7.國會議員參加任一 委員會,任期至長一年,4年內不得再任已出任過的委員會。
8.國會議員每一個會期出席未達應出席時數的2/3者,自動解職。中央選舉委員會或法院應於會期終止日起算,30天內發出解職令。
9.國會、議會依法設調查、彈劾、撥款等委員會,任一委員會同一政黨不得超過1/3。
10.為執行永久和平憲章各條項之權力,國會得制訂一切必要而適當之法律[127]。
11.國會有權宣告處罰叛國罪等危害國家罪犯,包括擾亂和平或法治秩序、攻擊民主或濫用自由權傳播假訊息、或宣揚專制獨裁、或依附敵人、幫助敵人、或宣揚敵人國旗國歌-或違反國際諒解之旗幟符號、慰藉敵人或提供情資給敵人、或強化敵人的認知戰等。但公權之剝奪,不牽累犯罪者之後人,其財產之沒收,亦僅能於其生前為之[128]。
12.國會議員和市縣議員都有權向國會程序委員會提報叛國賣國者,國會應於72小時內表決[129]。
13.公職人員對叛國賣國知情不報、或知情不辦者,視為共犯[130]。
14.維護財政秩序,各級政府未經國會或議會同意,不得挪用其他項目的預算。
15.未經國會核准,不得與境外地區或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、或交戰[131]。
16.國會議員利用國會權威,糟蹋政府、唱衰國家、擾亂國會秩序之議員,經議員 2/3同意,得開除議員[132]。
●理由:參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項第 2 款。
第三項 次國家立法[133]
1.次國家層級(州邦省市)的議員(比照美國聯邦及州眾議員)一任兩年[134]。每年改選 1/2 選區[135]。
2.每區一票單選制,按得票數前三人當選[136]。
3.另設年滿65歲無酬勞志工議員[137],人數-任期-選制-權利義務與前項同,屆滿國家授予勳章。
4.議長任期為一個會期(約 6 個月),屆期中(一屆兩年)不得再任,培養政治領袖、發展廉能政治。
5.任何人的意見都不被埋沒或忽略、都有權參與各層級立法會議[138]。
6.民代監督政府有三人連署就有調查權;有六人連署就有提出彈劾權,經該民意機關2/3同意,彈劾案就成立。
7.民代調查時有權敦聘專業人士參與。
8.全國投票日應於學生寒暑假最後一週的星期六舉辦。
第四項 倡導立法[139]
1.倡導世界法律共同體[140]及國際法強行規則。
●編註:國際法的強行法/絕對法,依國際刑事法院公布的約有百餘項,任何國際法、國內法與其牴觸者,一律無效。
2.輔助各國或州-省-區-市實施永久和平憲章標準。推行此等業務,每年至少有國家總預算萬分之五。
3.國家變動工資-待遇-稅率-福利應與全國和全球「同求與分工」的社會連帶關係[141],透過大數據運算定之[142]。
第五項 立法程式補充[143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的立法規則和立法組織。
第六條 超國家行政[144]
第一項 行政總則[145]
1.世界行政偉大分治。即超國家層級、國家層級、次國家層級的全球治理,是國家不得變更不能免除的發展方針。
2.國家的定位是:「[台灣]是世界的[台灣],世界也是[台灣]的世界。主張[台灣]是永久和平制度的示範島。簡稱:制度救世島。
3.透過永久和平憲章(救世法),深化世界一公國(聯合國),全球一公法(國際法),人類一家親(人權宣言),藉此,國家一切行政,不得落後於歐盟標準(當代最優的國度)」。
4.落實超國家競合行政權,執行聯合國、國際法院等超國家組織的任務時[145],國家政府皆為超國家的執行機構[146]。
●括號中[台灣]可更名為各國或各州邦省市,定位自行修改。
第二項 國家行政[148]
1.國民年滿 18 歲者,有依法選舉之權,年滿23 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,年滿 30 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為鄉鎮市長及市縣議員之權,年滿 40 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為市縣長及國會議員之權。本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。
2.政治體制為改良式半總統制[149],總統民選,年滿50歲,代表國家,發布命令須經內閣副署[150]。
3.總理必須年滿50歲、本土出生、指揮政府[151]、負責國防[152]。任期一年。
4.總統得直接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團領袖[153]為總理[154];若非最大黨的黨團領袖,須經國會同意。
5.總統與任何敵對組織簽署任何文件,須經國會2/3同意。
6.總統經總理副署有非常緊急命令權;或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,不受憲法各條之限制。
7.各部長應該每年公告其全球績效排名。
8.每位公職人員都是保衛『國家』、承擔『責任』、維護『榮譽』的骨幹。所有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對。下級犯錯時,上一級主管應受到連帶責任。
9.貫徹人民當家作「主人」。 國家在市、縣政府所在地設立全國聯合單一窗口便民中心及立法、行政、檢察、司法聯合服務中心,實現「政府聞聲救苦、正義有求必應」。
10.全國公職人員就職宣誓誓詞:「余謹以至誠,向全國及全世界人民宣誓,余必遵守永久和平憲法,承擔永久和平的國家-責任-榮譽,絕不經商營私。如違誓言,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。謹誓。」不宣誓無就職,視同辭職。
第三項 次國家行政[155]
1.地方政治是一切政治的基礎[156]。
2.憲法明定政府聞聲救苦、正義有求必應[157]。
3.政府是最大的慈善機構,公務員是解決人民問題及服務人類的人物[158]。
4.凡對地方較有利者權歸地方,包括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民防、經貿、語言、文化、環境、發展等。
5.地方民代監督地方政府,如果三名成員在地方議會上簽字,他們就有權進行調查; 如果六名成員簽字,他們就有權利提出彈劾案。 經2/3議會議員同意,彈劾案就成立。
第四項 行憲保證[159]
1.維護憲法秩序,根治貪腐賄賂、內亂外患,總統/民代/軍官/公務人員/神職人/媒體人均為行憲保證人,均須經過憲法及國際法分級考試及格。
2.國家領導人違憲[160],檢察總長經憲法院同意得逮捕之。
3.凡發動戰爭、或非戰爭軍事行動、或武力鎮壓72小時前,應經國會2/3批准。
4.總統及各軍司令官,在普遍選舉時,無投票權[161]。
5. 貫徹「世界行政偉大分治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行政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五項 行政程式補充[162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標準的行政規則和行政組織。
第七條 司法檢察
第一項 司法檢察總則[164]
1.世界規則偉大遵守[165],是國家不得變更不能免除的發展方針。
2.檢察院監督國家及人民遵守(一)國際法、國內法;(二)國際規則、國內規則,致力於建構「世界法律共同體」。
3.檢察權應獨立於立法權、行政權、司法審判權之外,預防國家領導者奪取公訴權,將人類帶向毀滅[166]。
4.檢察權對外與行政權合併,對內檢察獨立[167]。
第二項 檢察改革[168]
1.檢察院長民選[169]。
2.檢察院設:檢察部、法遵部、審計部、護民部、國際部[170],各部長由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提名,經國會同意後依法任命之。
3.地方檢察長民選,按得票數一正二副組起訴合議庭。
4.司法之應興應革,由司法參選人提出,當選後執行,直接向人民負責。
5.逃往境外的通緝犯,其追訴時效應扣除境外之時間。
●理由:實現永久和平,典範轉移,美國有44個州檢察長、檢察官直接民選。美國州檢察總長與各州地區檢察官透過民選產生者超過5,000人,資料來源美國全國總檢察長協會https://reurl.cc/58NzY7、全國地方檢察官協會https://ndaa.org/about/aboutndaa/。
第三項 檢察開放[171]
1.檢察官、法官應協助人民網羅的全球法律典範,轉移到我們自己的國家。改造立法機關怠惰、偏見、壟斷和利益交易等政治痼疾。
2.落實民主國家人人立法的法治典範,奠基「世界法律共同體」。
3.貫徹「世界規則偉大遵守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檢察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四項 檢察防衛[172]
1.檢察官、法官須超出政黨、派系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偵查、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。
2.檢察官應主動積極監督[173]、預防[174]、發現與追求正義[175]。
3.當事人在偵結或結辯前,有權換檢察官或法官。
4.當事人有權調閱偵查或審判全程錄音或錄影。
5.當事人有權依法對司法機關請求檢察官或法官司法評鑑。
第五項 司法檢察程式補充[176]
1.檢察官、法官須超出政黨、派系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偵查、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。
第八條 司法裁判[177]
第一項 司法裁判總則[178]
1.世界公義偉大確立[179]。是永久和平第八條自然法則。
2.立法、行政、司法部門應全面貫徹《永久和平憲章》及其宗旨。
3.一切法權,優先適用國際法,服從國際法院裁判[180]
4.鞏固公義、消滅獨裁。憲法法院法官半數來自世界五大洲[181],受終身制及國民待遇保障。
●理由:比照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,法官來自五大洲,也不得有同一國家。
第二項 司法改革[182]
1.司法院的院長民選[183]。
2.憲法法院法官代表人民的正義和人類的公義[184],他們的裁決被視為人民行使制憲權[185]。
3.地方法院院長副院長由民眾投票選舉產生。一票單選制。根據得票數選出一名院長和兩名副院長,直接對選民負責。
4.為使普世正義與時俱進[186],司法官須定期補訓[187]。
●理由:〔典範轉移〕美國各州法官民選依據:(1).丹佛大學的統計約莫3萬人https://reurl.cc/ROoR1G,可粗略分為最高法院的法官、中級上訴法院法官和一般管轄法院法官(2).州法院組織的統計https://www.ncsc.org/sco。
第三項 司法開放[188]
1.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、人民基本大權[189]。
2.憲法是人民的總命令[190],人民得直接自訴違憲的法律[191]。
3.憲法的普世價值觀應全球協議。
●編註:本憲標第4條已經承認萬國萬法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實質完成全球協議。
4.民主世界有權對我國實施「司法審查」,並優先審查違反國際法。
5. 貫徹「世界公義偉大確立」的天命天職,任何國家的司法及其組織機構,都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,人人得擇優援用,政府得依法暫時緩用。
第四項 憲法防衛[192]
1.沒有罰則的法律不是法律,沒有抵抗權的憲法不是憲法。
2.除國際法外,一切合法權利始終屬於境內人民的自決權[193]。
3.自決權已是習慣國際法,不待簽署而自然生效。
4.人民排除政府違反國際法或憲法時,如別無救濟方法[194],凡民主國家公民,人人有不合作權[195]、非暴力抵抗權、或其他反抗權[196]。
●理由:比照德國基本法第 20條 國家基礎條款,抵抗權。
第五項 司法裁判程式補充[197]
歡迎任何國家、任何州、省、區、市補充有利於永久和平標準的司法規則和司法組織
第二篇 效力
一、依聯合國憲章、全球治理體系、自然法、國際法、人民自決權,憲標以自願的方式-不同的速度,適用於超國家層級(國際公法人)、國家層級(國家公法人)、次國家層級(州省區市自治體公法人)。
二、如果有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、或條款對任何國家層級、組織或個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,則憲標的其他部分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層級、組織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,並不受影響。
三、本憲標列舉範圍的各種權利,不得解釋為否認或取消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權利(憲標§4)。未完整規制的章節條款,其程式以憲律或憲法法、組織法或法律定之。
四、凡涉及憲標條款範圍的法律或規範,均受憲標條款的拘束。凡涉及國際或國內永久和平(憲標8條32項確定條款)本質賴以存立之基礎者,修憲案不得成立。
五、憲標是一切超國家組織、國家組織、次國家組織的基本法的核心。下列方針條款、保障條款及委託條款拘束立法、行政、司法而為直接有效的最高法律。
第四部分 憲標對比萬國(含聯合國)-萬法-萬教
一、憲標做為聯合國暨二萬多個 NGOs 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一)憲標對比《聯合國憲章》
(二)憲標對比聯合國多年來的大會主題、問題及決議
(三)憲標對比聯合國《奠定永久和平》決議文
(四)憲標對比聯合國為和平而規範的《世界人權宣言》
(五)憲標對比聯合國其他和平相關宣言
二、憲標28法則是[美國28項立國原則]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-發光的工具
三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制憲權」
四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投票權」
(一)中大型國家(800萬人以上)百年來人均所得世界最高的「瑞士」為例,每人每年到投票所投票『9次』
1.蘇黎世公民參與「選舉」(聯邦選舉、邦級選舉、市政選舉、地區選舉、社區選舉)投票,超過17種以上,連續17年(2003-2019年)共舉辦92場,平均每年表決5.41次選舉
2.蘇黎世公民參與「公投」(全國性公投、邦級公投、市級公投、區級公投、社區公投),平均每年舉辦公投3.82次
3.瑞士電子投票系統
(二)大型國家的地方自治體以美國人均所得最高等級「加州」(人口4千萬)為例,每人每年到投票所投票『11次』
1.州級——加州州民選舉
(1)加州公民參與「選舉」(聯邦選舉、州級選舉、地方選舉、公立學區董事會選舉、罷免)投票,超過20種以上,連續20年(2003-2019年),共舉辦63場,平均每年表決3.15次選舉。
(2)加州公民參與「公投」(州公投、地方公投),平均每年舉辦公投 9.7 次2003-2022連續20年,舉辦194場投票,平均每年去投票所9.7次,全州表決題數161題、58個縣加總地方公投6,082題。
2.市級——洛杉磯市市民選舉
(1)洛杉磯市市民公民參政立法、行政、司法選舉項目。
(2)洛杉磯市市民選舉日期(市長、市議會、理事會委員會、城市總監、市檢察官的選舉)。
3.美國各州實施選民身分網路電子登記制度
五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參政權」
(一)憲標對比各國「參政免費使用媒體」
(二)憲標對比各國「防衛自由民主與強制投票規範」
六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人權」
(一)憲標對比各國『人權問題是全球的內政』規範
(二) 憲標對比各國憲法對『國際法』的定位
(三)憲標對比各國『行憲保證人』規範
七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「對外國法律的尊重」
憲標對比各國「保障人的尊嚴價值不落後他國一天」規範
八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司法」
憲標對比各國普世公義有求必應的『大法官』來源」
九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違反國際法時,保障人人有抵抗權
憲標對比各國憲法救濟的『反抗/不合作權』規範
十、憲標對比各國憲法之「改革開放」
憲標對比各國「政治改革開放、依法參選各級首長」規範
十一、憲標對比各國建構世界法律共同體的立法權競合規範
十二、憲標對比並推動基督宗教(25億信眾)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一)憲標對比並推動3,500年來聖經舊約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二)憲標對比並推動2,000多年來聖經新約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三)憲標對比並推動百年來教宗世界和平日文告重要主張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四)憲標對比並推動教宗方濟各宗座公報近4千篇重要主張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三、憲標對比並推動伊斯蘭教(19億信眾)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一)憲標對比並推動古蘭經自公元 609年至今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二)憲標對比並推動聖訓自公元800年至今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四、憲標對比並推動印度教吠陀經(10億信眾)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五、憲標對比並推動佛教-藏傳佛教(5億信眾)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一)憲標對比並推動大藏經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二)憲標對比並推動藏傳佛教尊者達賴喇嘛等對世界和平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六、憲標對比並推動東正教聖經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一)憲標對比並推動東正教聖經舊約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(二)憲標對比東正教聖經新約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七、憲標對比並推動猶太教妥拉做為繼續發展-發光的工具
十八、憲標對比並發揮「諾貝爾和平獎」重要主張
十九、各國憲法制裁濫用自由權攻擊自由民主的規定(例示)
二十、歷年民主指數統計(2008-2021年共32個國家)
廿一、憲標作為「各種政治體制」改革開放與和平發展的藍本
(一)憲標對比總統制規定比較
(二)憲標對比半總統制規定比較
廿二、臺灣 1996 年至 2023 年各地已曝光的議長涉嫌不法之判決書紀錄
關於我們及活動照片
壹、緣起
創辦人黃千明生於 1942 年二戰中,眼見戰爭殘酷。孩童時靠美援每月每戶一袋麵粉-一袋玉米粉和一桶奶油過活。壯年時陪女友上教會,牧師講解基督教教義:一要幫助他人;二要解除造成他人需要幫助的原因。追根究底驚見原因都在憲法。
貳、沿革
1971 年創辦憲法研究智庫,召集學者專家網羅天地萬法研討2003 年成立「法愛公德會」,與政治大學、台北大學、文化大學等合辦「憲政改造」以及國際多項活動。(見活動照片)。2016 年易名「永久和平發展協會」,深化「永久和平憲章」。
參、宗旨
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-為憲法的母法,直接對人民發生權利義務,終結內亂外患、遏制國家領導將人類帶向毀滅。
肆、檢驗
檢驗和平標準大憲章的效力,針對一個國家重要治國問題,提供根本解方,已累積數十萬則問題與解方在官網。
伍、資料庫
本會以科學方法,建構全球法規比較資料庫,網羅萬國萬法萬教,有系統地歸納與比較,並與本憲章對比在官網。
陸、邁向未來
向世界提供希望,不論未來十年-百年-千年,世界一定需要「和平大憲章」的「框架」。 人類維護它,就是維護自己。
關於捐款人或參選人或連署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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